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整个征地拆迁流程中拆迁人签署的最重要的文件。 和拆迁商谈了三四次,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得到什么样的配置,最终要看几页土地拆迁补偿配置协议,所以签订土地拆迁补偿配置协议是一件大事,被拆迁人应该非常重视但是,老百姓的困境是,很多人一生都没有和人签订协议。 这次涉及到土地被征收房屋拆迁这件大事,由于知识和经验不足,面对数十、数百万的补偿,或者面对生疏的专业术语和拆迁方工作人员的各种恐吓和诱惑,经常犯后悔和后悔的错误。 那么被拆迁的人如果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吗?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取消吗? 房屋被强制拆除也能维护权利吗?
北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和土地研究所联合所长史西宁律师介绍,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的民事协议,有效的民事协议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协议同时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拆迁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在确认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无效后,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无法律约束力。
【史律师说】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第143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那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和对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五)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条件,根据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有效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具有合同主体合格和相应资格;
2、意味着真相。 如《民法典》第737条所规定,“当事人作为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本法、行政法规只指效力性规定,不包括管理性规定,也不包括国务院相关部委、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各种规定、通知或文件等。
关于协议效力问题,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可以取消的情况,《民法典》规定5种情况下合同可以取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一开始就无效。 1、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2、合同方的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使用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3、第三者诈骗。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对一方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被诈骗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4、威胁。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使用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5、表示公平。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危急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表现公平的,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因此,如果在签订安装补偿协议时发生了上述情况,请务必注意证据的保存。 一旦被证明存在上述欺诈、威胁等问题迫使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安装补偿协议,我们将全力阻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史律师注意】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对补偿协议的主体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2、签订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姓名、住所地、居民身份证等基本情况,应当明确具体; 被征收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距、附属设施等,这些情况与具体补偿密切相关,必须准确。 签订协议时,要注意避免内容不明确、缺少条款的协议,缺少重要内容或有空白协议的,绝对不可以签字。
3、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双方平等协商的,一般必须公正公平。 征收拆迁必须保障被征收拆迁人的原有生活生涯不降低长期生活,如果征收方恶意压低补偿金,可以依法保护权利。
4、发布征收公告,设立补偿方案,是被征收人了解情况的保障。 有公告就可以签字。
5、拆迁后补偿的行为是违法的。 不管拆迁方有什么理由,被拆迁人必须得到合理补偿后方可拆迁,明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6、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应当保留协议原件。 签署协议后,应当及时收集拆迁人未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拆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议内容的,应当积极主张权益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