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冻结刘氏持有的矿产资源公司5%的股权。 诉讼过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批准了矿产资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申请,刘氏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减少1.2%。
根据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李先生作为矿产公司股东刘氏的债权人,就相关股份向法院申请冻结。 市工商局对该矿产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行为与李某有利害关系,李某有权提起诉讼。
二、人民法院冻结股份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办理增资增资增资扩股变更登记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诉前保全中,要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股权,限制被申请人对申请标的处分,不变动申请标的财产价值和权利状态,不削弱被申请人的偿债能力,防止该部分的股权价值流失或减损,确保胜诉后的判决顺利执行所有权被冻结后,除禁止被冻结的所有权转移、对被冻结的所有权设定权利负担,即禁止转让和质押外,被申请人因所有权而持有的分红、股息等财产收益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也行使了影响所有权评估的管理参与权此时进行增资扩股,必然会导致被冻结的股权内容发生变动,如股权净资产估值、未分配红利、股利等随股权比例下降而减少,其管理权、参与权、表决权的价值也相应降低,导致股权价值被轻视。
【也迪律师提示】
股东享有的股份即使被法院冻结,冻结措施也与拍卖、出售等导致权利人变更的处置措施不同,必须注意股东不会因此失去股东的身份和股东的权利。 例如,股东的知情权不受股票冻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