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住房建设,也就是联合开发房地产,专项规定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剩下的参照物权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联合住房建设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合同成立的条件:通过土地使用权、资金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享风险。 如果合同不成立:
共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接受固定利润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共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一定数量的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共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接受固定金额的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共同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2、合同效力: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合同有效。 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合同无效。 以土地使用权分配为投资与他人签订合同共同开发房地产的,合同无效。 但是,起诉前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或者住宅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作方的过错确定。
4 )利润分配)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只根据投资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当事人未全额缴纳出资额的,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投资比例分配利润。